河北水表插卡水表预付费水表厂成立于2009年是我国*有活力和拥有*科研技术的国家*,也是中国智能水表领域的*和者,国内较大智能水表生产制造商,基本的产品有:河北水表,插卡水表,预付费水表,被誉为中国智慧水务发源地。
智能水表是个发展非常迅速的行业,也是个发展很乱的行业。一是乱在质量,二是乱在价格。智能水表的价格由什么决定?质量和服务。其余所有环节,比如销售费用,费用,门面费用,这些都不该在出厂价格中包含。出厂价格中的每一分钱,都应该是花在水表质量保证和服务保证上的。智能水表的质量由什么保证?Z主流的基表材料,Z过硬的机芯技术,Z*的主控板设计,Z实用的阀门原理,Z兼容的软件系统,Z贴心的售后服务。满足这些,才能再谈价格,否则只能是智能表中的垃圾表,一味减少相关成本,偷工减料,性能的分母为零,价格的分子再小也仍然是零。但优质不等于高价,智能水表是民用品而不是奢侈品。超出正常利润范围的价格,会挤压所有的环节的利润,Z终会把正常的销售链条崩断。超高的定价,看似是工厂利益的较大化,其实无异于杀鸡取卵,自毁品牌长城。因此,德能杰米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会出较好的表,但会出稳定可靠的表;德能杰米特科技有限公司不会出的表,但会出Z微利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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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慢慢的变成了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实现更多地区的全覆盖,PPP模式逐步渗透进该领域。不过,乡镇污水处理的PPP项目仍存在周期长,门槛不清,社会资本信息不足等问题。未来,其推进方向可以从防风险,强建设,完善付费模式等方面入手。
近年来,随着污染减排压力持续不断的增加,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基本实现全覆盖。为了缓解地方财政瓶颈和后期运维问题,各地采用PPP模式尝试开展乡镇污水处理,但效果不甚理想。PPP模式的典型结构是:政府通过形式与中标单位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其负责筹资、建设、运营,政府与金融机构达成直接协议,承诺按合同支付有关费用。政府在PPP模式中既要提供信用担保和特许协议,又要作为一个投资主体参与项口建设,承担一定的风险。2017年7月18日,*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方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指出: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要全方面实施PPP,存量项目也要逐步转型为PPP模式。为此,本文对欠发达地区如何借助国家政策,通过PPP模式,提升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的品质和效率进行探讨,以供商榷。
污水处理PPP项目涉及范围广、协同要求高、乡镇配套运行的基础条件差,导致资金需求量大。其投资收益和环境保护政策紧密相关,需要投资的人对环保法律体系及其走向有较为深入的理解,且对投资专业性要求较高。
目前中国推行的PPP模式是“政府一社会资本”合作,但部门职责分工不清导致地方政府无所适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自先后下发了一系列PPP文件,对规范污水处理PPP工作起到了非消极作用。但两部委目前在职责分工上不清晰,出台的不少文件中,存在一些政策不*甚至相冲突的情况,导致地方执行时无所适从。如*文件中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与本级政府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这一规定明确将与本级政府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排除在PPP项目之外;而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并未对什么是“合乎条件的国有企业”做出具体规定,本着“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应允许与本级政府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公司参与PPP项目。
一方面,PPP项目多是公益性较强、维持的时间较长的项目,从立项签约到投资取得回报存在一定时滞,投资收益的吸引力有限。另一方面,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不少地方政府债务较重,且片面认为,PPP就是追求政府少花钱或者不花钱,尽可能多地降低政府风险或财政风险,尽可能多地将风险转嫁给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则希望尽可能在短的期限内收回相应的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而PPP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是要使风险和收益相匹配。如果一味让企业承担风险,对其收益却没有给予相应考虑,结果企业只会望而却步。
虽然地方政府开展了一系列PPP培训和组织研讨会,但PPP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业务知识和政策的了解依然不够,对运行机制理解尚不深透,制约了PPP的推进。尤其是在政策把握、与企业谈判等方面经验不足,考虑难免不周全。
加快国家层面的PPP法律和法规体系建设,制定统一的、基础性的、规范性的PPP法律体系,明确参与主体权责、项目实施程序、收费标准要求等,加强对参与主体随意改变项目实施行为的制度约束,既防止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损,又保障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合法利益。应尽快从法律层面和部门权限的划分上,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构建有效的PPP组织管理体系。
2017年7月18日,*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方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对于减小项目风险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政府可以在符合PPP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但不得为项目融资做担保,不得对项目商业风险承担无限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zui低收益。这五个“不得”着重强调政府参与PPP项目的风险隔离,严禁政府兜底。
双方应对PPP项目可能会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由于乡镇污水处理费难征收,难以实现收支平衡,依靠乡镇财政维持污水厂的正常运转可能不太现实。为确保乡镇污水厂正常稳定运行,县政府必须出台文件,对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标准、调整机制、项目排他性、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移交等所有的环节做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性规定;探索建立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在PPP项目运营过程中,目前尚存在定价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不尽合理的状况。可考虑采取“区间弹性定价”,尽快形成科学的收益分配模型,即建立一种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上下限;还要有绩效评价机制,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调整投资回报率,来提升PPP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乡镇要探索符合地情的PPP模式。譬如,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是打包招商过程中各乡镇争议的焦点之一。由于各乡镇的污水处理项目规模不一,甚至少数污水处理厂在“晒太阳”,经营成本差异明显。在各地的实践中,有的地方采取“保底水量”收费,有的地方实行“一厂一价”,有的实行“统一价格”。“保底水量”易被投资者认可;“一厂一价”易于平衡各乡镇利益,但在确定投资方时,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报价竞争标的,不能评审出*的报价,价格zui终还要通过协商确定,难以实现减少政府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的目的,规模效应没办法实现。实行“统一价格”的优点是容易确定报价竞争标的,易于评审出*报价,由此减少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但缺点在于,实行统一价格会产生,会造成项目条件较好的乡镇政府的抵触。以往合作项目中,一些地方盲目推行“低价中标”,使得投资企业没办法按照确定的价格、运行时间和标准履行合同,不得不半途而废。
乡镇要按程序采购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由专业咨询机构参与协商和谈判,起草PPP模式的实施方案,以及PPP项目的文件、评分标准、项目公司股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资产转让协议等规范文本。
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作为公用事业实施特许经营,在选择投资主体时采取竞争程序。对一个县而言,由于乡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小,项目经营收人较少,经营成本高昂,若单个项目分别招商选择投资机构,可能无人问津。如果将多个项目打包招商,选择一家承担多个项目的投资运营,可增强规模效应,大幅度降低成本。为保障乡镇的公共利益,县政府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
地方政府方面要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这样才可以基于双方的平等地位,遵循契约精神进行合作,也才能真正使PPP落地。